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声明书公证指南

 时间:2026-02-15 20:23:33

1、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声明书公证办理所需材料:

1、声明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件、户口本,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未成年人的身份证件材料原件:身份证件、户口本、出生证明;

3、声明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①已婚,提供结婚证;

    ②离婚后再婚,提供民政局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③丧偶后未再婚,提供原结婚证、配偶死亡证明;

4、如属未婚生子的,还需提供未成年人与父母的亲子鉴定报告;

5、如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非其父母的,还需提供法定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6、声明书文本(公证处可提供代书);

7、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2、注意事项:

1、申请人符合以下情形的,本处可以受理其申请:声明行为地。

2、必须本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3、声明书公证为法律行为类公证,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不可以再添加副本,如果需要必须重新申请办理。

4、声明内容自声明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但声明人本人有限定生效时间的除外),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相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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