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器官捐献的前提是在公民逝世以后。在生前登记的信息只是一个意愿性的信息。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是当一个人去世后,将其功能良好的器官或组织以自愿、无偿的方式捐献,用于救治因器官衰竭而需器官移植的患者,使其能够延续生命,并改善其生活质量。

3、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器官或已报名成为器官捐献志愿登记者,待其身故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达成一致意见,共同或委托代表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捐献器官。

5、拯救生命是每一位医护人员的天职,无论表达过器官捐献的意愿与否都不会影响登记者得到应有的医疗救治和服务。器官捐献只有在医生明确死亡诊断并按相关程序征求家属意见后实施。救人是医生的天职,医生不会放弃一丝机会来挽救一个人的生命,而且器官捐献的登记信息在不同的部门,医生也不知道病人的选择。

7、 器官捐献是把具有良好功能的器官完整保存下来治病救人,挽救他人的生命,改善其生活质量。其过程对捐献者生前状况、时间和技术有严格要求。遗体捐献一般是捐献者遗体捐给医疗单位或者医学院校进行科研教学之用,对捐献者生前状况没有要求,时间和技术要求相对宽松。器官捐献和遗体捐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的用途完全不同

9、可以捐献的器官包括:肾脏、肝脏、心脏、肺脏、胰腺、小肠。 同意逝涤遒鹜晷世后器官捐献的公众可在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表上选择捐献全部器官或者部分器官。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手术前,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见证捐献者近亲属再次明确同意捐献的器官;器官获取手术过程中,医生在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的见证下,严格按照捐献者意愿摘取器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