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

 时间:2024-10-14 00:21:17

不是的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前者可能是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发生困难,亏损或属蟓彩瘵业务紧缩;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改变而导致使用劳动者数量下降;

后者则是由于原本胜任的工作在用人单位采取自动化或新生产技术后不能胜任,或者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本条对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规定了“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

  • 什么是形象资金?形象资金怎么操作?
  • 员工得新冠肺炎工资怎么发
  • 农行储蓄卡有年费吗?怎么收取
  • 奔驰系统停止运作怎么恢复
  • 数码相机如何通过电子水准仪校正相机倾斜?
  • 热门搜索
    高云翔怎么了 工作联系单怎么写 万达旅游城 伊思红参眼霜怎么样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怎么样 更年期潮热如何调理 眼睑内是哪里 奔驰c180怎么样 郭亮村旅游攻略 丑时之女哪里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