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2、然后,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3、最后总结为两种情况:因用人单位单位原因未安排的,需要按照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给员工本人。因员工本人原因的,用人单位只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