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人工劳务费用的管理

 时间:2026-04-24 01:16:32

能否将农民工(自然人)为工程提供的劳务视同临时用工、季节性用工,以劳务工资形式造表发放?若以工资形式发放是否有税务风险?

   答:1、主管地税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时,提供施工预算定额、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工资计算单等资料。雇用临时工的,企业还应将其身份证复印件和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存档备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详细审查施工项目中的人工费定额是否与工资计算单中的工薪额有差异,对符合工薪条件的支出允许扣除。

    2、对无劳动合同关系的临时用工支付的费用,不得做为工资支出,而应做为劳务费用,并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发票,否则不予扣除。

    3、建筑企业在次年江缴申报结束前(次年5月31日前)补发报告年度已经提取但尚未实际发放的工资,应当视同报告年度实发工资准予在计算报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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