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停在停车场,并且付费,费用不仅是停车费还彩侵包括看管费,可以视为汽车与负责停车场的公司签订了保管合同。

2、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负责停车场的公司有妥善保管汽车的义务,而由于停车场已经收费,不属于无偿保管,不能以没有重大过失为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车辆是在保管期限内被损坏,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要求停车场承担损坏赔偿责任。

5、如果明确车辆损坏是他人过错行为所致,也可以要求其拒膨承担损坏赔偿责任。

6、如果车辆损坏是由与停车场与他人共同的过错行为宿光泛导致,则可以根据各自应负的责任承担损坏赔偿,例如,车辆损坏是由于停车场工作人员指挥他人停车不当造成的,均存在一定过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