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协议公证,避免不必要的风险与纠纷!

 时间:2026-04-24 04:40:13

1、举个例子:

2013年,韩女士想在北京买房,但自己不是北京户口没有购房资格,便找到自己的姑姑,两人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约定由韩女士出资,以姑姑的名义购买一套普通商品房,房屋的一切权利属于韩女士。协议签订后,韩女士支付了首付款,并以姑姑的名义每月偿还银行贷款。2014年,韩女士的姑姑突然去世,姑父不承认房屋是韩女士的财产,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房屋由他继承。韩女士无奈也起诉,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她所有。

众所周知,公证具有避免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如果韩女士签订借名买房协议后,进行借名买房协议公证,在具有着法律效力的公证书面前,纠纷、诉讼必将消弭与无形。

2、那么,办理借名买房需要哪些材料呢?

1、房产名义登记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①自然人提供身份证件、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②法人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即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章;

2、名义登记人系自然人的,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①已婚,提供结婚证,且配偶需到场共同申办公证;

②离婚后再婚,提供原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③丧偶后未再婚,提供原结婚证、配偶死亡证明;

3、名义登记人系法人的,需提供公司及公司股东出具的知悉借名买房相关事实的证明;

4、实际出资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5、相关的转账凭证、出资付款凭证;

6、房产证、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等房产权利凭证;

7、协议书(公证处可提供代书);

8、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3、哪里可以办理?

任一方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签约地的公证处;

涉及不动产的,必须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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