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案件中关于非法经营加工木材的处理

 时间:2026-05-01 06:08:51

1、       在林区实施木材生产加工经营的,必须要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否则构成非法经营加工木材。

林业行政案件中关于非法经营加工木材的处理

2、      如果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经营加工木材的,属于非法经营加工木材;林业执法人员对此的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林业行政案件中关于非法经营加工木材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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