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交强险车辆主体变更事故索赔

 时间:2026-02-15 22:07:55

    首先,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条款》的相关规定,机动车所有人转让机动车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变更交强险主体,但是,车辆未办理交强险主体变更不是保险公司拒赔的事由。保险公司仍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交强险是双方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签订的保险合同,双方的行为应受交强险条款的约束。投保人在转让车辆后未办理交强险主体变更,属于违反交强险合同的行为,保险公司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交强险合同向投保人追偿。

    其次,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机动车转让方在交付车辆时,已失去了对机动车的实际支配能力,机动车事故的发生不以转让方的意志为转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超出保险公司责任限额部分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转让的车辆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转让的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主体变更的,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赔偿,不足部分,由车辆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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