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而言,网络侵权信息刚开始是星星之火,若当事人未能及早发现并妥善处理,放任不管的话,最终该侵权信息将会演变成燎原之势,不可控制。因此,找律师网指最为理想的维权是将负面侵权信息扼杀在摇篮之中,有效防止侵权后果的扩大。但是采取传统的法律诉讼程序,寻求公权力救济往往难以达到预期效果,主要原因在于传统法律诉讼程序滞后与繁琐。现实中的情况往往是,等到法院的判决结果出来,侵权损害已然扩大,对于企业或者个人所造成的名誉权损失很难挽回。
2、但是企业或者公民个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知移除网络侵权信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法律猫解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通常理解,这两款规定的是网络服务提供商的“间接侵权责任”。
3、所谓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没有直接作用于受到侵害的权益,其作用仅仅是为他人侵害合法权益提供条件。就主观要件而言,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主观上必须是“知道”。在《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通知不采取措施制止侵权,主观上必然是知道,而且是具体知道存在侵权信息。因此,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移除负面侵权信息是公民、企业遭受网络名誉侵权、隐私侵权时维护自身名誉权、隐私权的一个可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