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什么方式出资

 时间:2024-10-21 13:17:43

 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出资不需要经过专门的验资程序,成本很低,简便宜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法人,应当有必要的法人财产,并以这些财产独立的承担责任。

专业合作社成立初期,其财产主要来源是成员出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义务的规定中也指出:成员要按照章程规定向合作社出资。因此,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一定形式的出资。

但是,从我国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际情况考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有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

也没有规定成员出资的最低限额。

这种出资制度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较大的灵活发展空间,体现了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立法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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